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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綜合廢水處理設備
一、BSD博斯達實驗室綜合廢水處理設備設計基礎
1、實驗室綜合廢水來源:實驗室藥品、試劑、試液、清洗等實驗過程中產生的綜合廢水;
2、實驗室綜合廢水處理量: T/D或 L/D;
3、實驗室綜合廢水成分:無機物類、有機物類、生物類廢水等;
1)、無機物類:重金屬離子、酸堿PH值、鹵素離子及其他非金屬離子等;
a、重金屬離子:汞、鎘、鉻、鉛、錳、銀 、鎳、鋅、銅、鋁、砷等金屬陽離子以及處于絡合狀態的重金屬離子團(Cr2O7)2-、(CuCN) -、(AuCN)- 、(Ptcl6)2-等;
b、酸堿PH值:硝酸、鹽酸、硫酸、雙氧水、氯化鈣等;
2)、有機物類:有機溶劑、苯、甲苯、二甲苯、酚類、甲醛、乙醛、丙烯腈、 氟化氫、石油類、甲醇、N-N二甲基甲酰胺、異丙醇、哌啶、二氯甲烷、無水乙醇、 DIEA、DNA合成廢液、乙腈、苯酸、苯胺類、氯苯類、硝基苯類、油脂類、醚類、混合烴類、炳酮、糖類、蛋白質等;
3)生物類:病原體、細菌、病毒、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原、衣原體、支原體、螺旋體、真菌、布魯氏桿菌,炭疽桿菌衣原體等;
4、實驗室廢水處理后的標準:符合污水綜合排放【GB8978-1996】中的三級標準;
也可根據用戶要求把廢水處理到污水綜合排放【GB8978-1996】中的一、二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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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廢液管理
各級環境監測部門在注重能力建設和質量管理的同時, 應高度重視實驗室廢液的管理, 為推行綠色實驗室起表率作用。
(1)健全管理制度與規范。許多發達和地區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法規, 對實驗室廢棄物的管理有非常嚴格的要求。環保總局在關于加強實驗室類污染環境監管的通知中規定對各類實驗室污染進行監管, 要求實驗室廢液必須經無害化處理后方可排放。環境監測部門實驗室的人員更應本著高度的責任, 在實際工作中起示范作用, 嚴肅認真地對待廢液的處理。要建立實驗室廢液管理制度, 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制訂便于操作的技術規范, 并專人負責, 將廢液處理切實納入日常的管理工作中。
(2)廢液集中管理和處理。實驗室廢液種類很多, 但量不大, 若每個實驗室對每次實驗產生的廢液都分別處理, 在設備、人力、時間等方面可能存在困難。所以各實驗室可根據廢液的類型, 采取分類收集, 集中儲存, 由專人定期負責統一處理。在處理時少加藥品, 以減少和避免二次廢液產生,且注意廢物的回收利用。
(3)試劑重復使用。試劑的回收利用是一項雙贏的舉措, 在減少環境污染的同時又節省了監測部門的費用支出。對于實驗過程中使用的不直接參與化學反應的有機溶劑, 應該采取積極措施, 加以回收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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